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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偷专挑上班时间入室盗窃被判一年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孙新律师
小偷邓兆程专挑上班时间居民家中无人之际,大白天入室盗窃。5月9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该小偷盗窃案作了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邓兆程来到钦州港红林新都蔚蓝海岸小区,入室将韦敏玉的一台东芝牌电脑及周华基的一台华为直板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240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25日10时许,被告人邓兆程两次来到该小区,入室将张玉红的一台三星牌手机及一个钱包(内有银行卡等物)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2元。
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邓兆程来到钦州港蓝湾嘉园小区,入室将黄菊芬的一台LG牌手机和一块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元。
27日10时许,被告人邓兆程来到钦州港远洋国际小区,入室将戴秋思的一台三星数码相机、一个诺亚舟学习机及钻戒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623元,被盗学习机价值人民币40元。28日10时许,被告人邓明贵再次来到该小区,欲入室盗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兆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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