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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操作实务 之一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110网律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操作实务之一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即因劳动者存在一定的过失,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非是允许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也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公司的HR在利用该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也需要慎重,需要把握好解除的条件、程序等,防止违法解除,增加用工成本。
北京专业劳动纠纷律师鲁蕊(13581624463)根据其处理的纠纷,整理出下列内容,帮助公司的HR能合法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诉讼风险。本篇是用人单位在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时注意以下几点:
1、试用期的约定必须合法。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不满3个月的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的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过6个月

备注:“以上”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2、必须在试用期内解除。
3、必须是不符合录用的条件。
用人单位事先一定要有各岗位的录用条件标准。录用条件不等同于招聘条件。没有录用条件就无法谈起不符合录用条件之说。
4、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即要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二、严重违纪解除
实践中,用人单位特别喜欢用劳动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败诉的也很多,因此,提醒HR在使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特别要注意的: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是合法有效。包括:
(1)实体内容要合法。
(2)制定程序要合法。制定时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有职工代表参加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3)事先要公示给劳动者。
2、规章制度中要对严重违纪作出界定。
3、平时要重视日常管理取证工作,要举证证明劳动者有严重违纪的事实。
三、重大损害解除
1、要事先界定“重大损害”
何为“重大损害”?可以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作出约定,但该约定必须要合理。
2、平时要做好管理取证的工作。
在运用“重大损害”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即要有证据证明因劳动者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害。
四、兼职解除
对于劳动者有兼职行为的,用人单位不能贸然的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有下列的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1、需要证明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认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2、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无效劳动合同解除
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有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这时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六、刑事责任解除
需要特别注意:
1、劳动者只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2、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3、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若被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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