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长江干线集装箱快班运输船舶过闸管理办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3-05-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一条 为促进长江集装箱运输快速发展,满足川江及三峡库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长江干线集装箱快班运输船舶安全、快捷、有序地通过两坝,根据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20073号通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长江干线三峡坝上港口至南京及其以下港口集装箱内支线班轮直达运输,且航行途中不挂靠任何港口的集装箱运输船舶(以下简称“集装箱快班运输船舶”),但载运一级危险品的集装箱快班运输船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