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刀威逼下的婚姻法律效力如何?
案情:
王某是一个非常靓丽的女孩,时常引来许多追逐的目光,当然也引起了男青年胡某的瞩目。为了把王某追到手,胡某想尽了办法。然而,两年来,王某对其没有丝毫好感,胡某的多次求爱均被王某婉言谢绝。
去年4月的上午,胡某来到王某的单位,手捧鲜花当众下跪向王某求婚。因王某不答应,胡某迅速掏出一把菜刀叫道:“你不肯嫁给我,我就把手指剁掉,反正留着也没有用,干脆做个废人……”眼见围观者越来越多,在同事的劝说下,为防事态恶化,王某只好勉强答应。
去年6月20日,王某与胡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尽管两人已成为合法夫妻,但真正在一起的时间很少。今年4月,实在无法忍受的王某把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律师点评:
法院这样处理是正确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有三:一是婚姻系因受胁迫所成;二是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三是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应受时限限制。本案中,首先,王某与胡某是在去年6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的,至王某起诉尚在一年之内,很显然,王某请求撤销婚姻是符合法律关于撤销婚姻的时限要求的。其次,王某与胡某的婚姻是属于受胁迫的婚姻。从本案情况来看,王某是在围观者越来越多,为防事态恶化,在同事的劝说下,才勉强答应结婚的。因此,王某与胡某的婚姻应当认定属于受胁迫的婚姻之列,符合可撤销婚姻的第一个条件。
综上,王某与胡某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王某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其与胡某的婚姻关系,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所有条件,其诉请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