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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丈夫索要“婚前财产贬值费”
发布日期:2013-05-17    作者:110网律师
妻子起诉离婚,丈夫“别出心裁”地提出了一项赔偿要求——婚前财产贬值费,让“见多识广”的法官也感觉到新奇、罕见。
  (安徽)枞阳的章XX女士与吴XX先生都已年过六旬,五年前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不好。
  据章女士诉称:结婚以后,丈夫吴XX暴虐的性格暴露无遗,动辄无故殴打妻子,完全控制家庭经济。尤其是自己在制衣厂打工的收入,必须分文不少地交给丈夫,否则便会招来毒打。因不堪忍受这样的生活,她曾于2011年2月起诉离婚,吴XX写下保证书,表示痛改前非,章XX撤回了起诉。但是撤诉后,吴XX依然如故,导致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现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法庭主持调解时,吴XX见妻子去意已决,无法挽留,表示同意离婚。因是“半路夫妻”,婚后既没有添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有关财产分割的处理倒也省事,但被告吴安突然提出,结婚时他出资购买的冰箱、彩电之类的家电,属自己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现已严重贬值,要求章XX赔偿。这一要求,让章XX哭笑不得。
  经过进一步协商,章XX自愿拿出1600元作为补偿,二人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律师点评: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贬值,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赔偿?司法实践中,鲜见当事人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但是法律对此已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被告吴XX要求原告章凤赔偿“婚前财产贬值费”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但原告章XX自愿补偿,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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