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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日期:2013-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讲义:遗嘱的概念和特征。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遗嘱的概念和特征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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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遗嘱继承概述

1、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财产及与此相关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不等于遗嘱继承,因为公民既可以依法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16条)。而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并非遗嘱继承。

2、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代书遗嘱中的代书行为并非代理,只是事务行为。

(3)遗嘱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即死因行为。

(4)有效遗嘱应当符合一定形式。即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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