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诉讼案辩护词
朱**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诉讼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马尾分所接受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并通过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林礼国担任本案被告人朱**的辩护人。今天本辩护人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庭前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刚才听取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无误,诉讼程序合法,对此诸项本辩护人尊重公诉人的意见,将不再展开辩护。下面本辩护人重点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依据《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其它有关量刑的情节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依法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理由有四:
其一、被告人是不满于受害人挑衅的激情犯罪。
经审理查明,本案受害人有错在先,其开始的举中指指向被告人已明显有带侮辱倾向,在被告人表示不满后,又是其先行冲上前来挥拳打人;之后在双方的手脚扭打中更是其一再要拿工具伤人,被告人回想之前被受害人欺负,今天又屡受挑衅,忍无可忍时才有了过激的举动,将垃圾桶盖向对方的头部。
其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一定程度上带有过失的因素。
本案从垃圾桶的材料和造型来看,其并不适合用作行凶打人的工具,而且被告人的用垃圾桶反击受害人的攻击时也只是将桶自上而下地从受害人的头部盖下去,而不是直接用桶整个地打击受害人。可见,被告人的本意应是只想教训一下受害人,而不是要致害受害人,受害人的右锁骨骨折是被告人所没有预见的,仅从这一点来分析,本辩护人认为可以认定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
其三、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认罪且追悔莫及,在村委会出面主持的民事部份赔偿的调解中,被告人虽然自己是一个靠微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清洁工,但被告人还是想方设法筹集了人民币1.5万元的赔偿款给受害人用于伤情的治疗和康复。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其四、被告人又聋又哑且年事高且本案因邻里纠纷而起。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提请法庭遵循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并结合本案被告人是又聋又哑且年事已高的残疾人,案件系因邻里矛盾小事纠纷而起等相关因素,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辩护律师: 林礼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