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新增内容(部分)实务问题
1、 约定管辖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34条);
2、 上级法院将本院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必须取得其上级法院批准(38条);
3、 诉讼代理人和法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应当自行或当事人有权要求法官回避(44条);
4、 公益诉讼有了法律依据但尚未明确有权提起诉讼的具体机关和有关组织(55条);
5、 第三人对发生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请求再审的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56条);
6、 一般的公民个人代理行为没有了法律依据,代理人仅限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或社会团体推荐的人(58条)
7、 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意义排到第一位,增加了电子证据内容,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64条);
8、 限定了当事人举证期限,对不按规定期限举证的当事人或者对无正当理由不举证的不采纳,或者可采纳但可以对该当事人训诫或罚款;同时也要求法院对收到当事人的证据要出具相应收据,并记明收到份数、页数、是否是原件及收到时间和收到人签名或盖章(65条、66条);
9、 对证人出庭资格要求是能正确表达意思;明确了不能出庭的情况有身体健康原因、路途交通原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其它正当理由四类;可采取的方式是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或视听资料等;对证人出庭的费用如交通、住宿、误工及就餐费由败诉方承担(72条、73条、74条)
10、 对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形明确了实务是可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留在其住所即视为送达(86条);
11、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可责令对方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也好就是说保全不再仅限于对财产的保全;申请诉前保全后起诉或仲裁的期限由原先的15日内变更为30日内(100条、101条);
12、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104条);
13、 对当事人恶意诉讼或被执行人恶意通过诉讼手段逃避法律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112条、113条);
14、 对个人的罚款由1万元以变更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由1万以下3万元以下变更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15条);
15、 起诉状原告信息必须写明联系方式;被告信息自然人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所(121条);
16、 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适宜先行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122条);
17、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可申请再审(124条);
18、 被告收到诉状15日内应当提交答辩状,按起诉状写明原告信息要求写明被告信息,明确了被告提交答辩状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再原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权利(125条);
19、 当事人应诉答辩即视为人民法院取得了对案件的管辖权,除非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127条);
20、 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在开庭前采取转入督促程序、先行调解、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四种方式(133条);
21、 判决书除写明适用法律外,还要求写明适用该法律的理由(152条);
22、 裁定适用情形增加了对撤销仲裁裁决,同时要求裁定书要写明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154条);
23、 公众有权查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包括调解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的不能查询(156条);
24、 当事人之间对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案件也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157条);
25、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可适用简易程序的简易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162条);
26、 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将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须以裁定方式(163条);
27、 二审可以不开庭的理由是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并且合议庭认为可以不开庭的(169条);
28、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170条);
29、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177条);
30、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在生效之日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194条);
31、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196条);
32、 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将调解书包括在内,院长向审判委员会提出、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及下级法院(198条);
33、 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可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199条);
34、 审理再审的理由中,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没有调查的应当是主要证据;对原诉讼法规定的因管辖错误的理由不再适用,即管辖错误并不再是再审启动的法定理由(200条);
35、 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均不能提出再审申请(202条);
36、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但有新证据、主要证据系伪造、原依据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法院有违反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6个月内,原诉讼法规定的为2年和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个月内(205条);
37、 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206条);
38、 检察院只能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才能和必须提出抗诉;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上述调解书或判决、裁定可提出检察建议,也可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也可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08条);
39、 当事人在三种情形下可申请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一是再审申请被驳回,二是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检察院须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再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在此过程中,检察院有权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情况(209条、210条);
40、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30条);
41、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35条);
42、 对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的情形原四项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和第五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修改为:第四项为所根据证据是伪造,第五项为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37条);
43、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发出执行通知书,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40条);
44、 人民法院对不适于拍卖的查封、扣押财产可自行变卖(247条);
45、 涉外部分在送达时间上由原先的邮寄或公告之日起6个月变更为3个月,另外增加了传真、电子邮件的送达方式(2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