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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为保护公款负伤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3-05-11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2010年6月27日深夜,张**下班路上,被一男子持刀抢劫。当时,张**包中携带有当天未售出车票和已售出的公交车票款700余元,为保护包中共同财物不被劫走,原告张**与歹徒奋力搏斗,被歹徒刺中腹部。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原告所受伤害属于重伤,伤残等级属八级。
2010年6月27日深夜,张**下班路上,被一男子持刀抢劫。当时,张**包中携带有当天未售出车票和已售出的公交车票款700余元,为保护包中共同财物不被劫走,原告张**与歹徒奋力搏斗,被歹徒刺中腹部。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原告所受伤害属于重伤,伤残等级属八级。
张**出院后向市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作出关于张**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为其损害不属于工伤。故2010年11月24日张**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了市保障局作出的通知书,张**仍不服,遂以市劳动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经法院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依法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机关,具有对其辖区职工所受伤害性质作出认定的行政职责。原告张**下班后按照第三人公交公司规定(乘务员当日所售票款由乘务员个人保管)携带当日所售票款回家,被歹徒抢劫负伤,应当属于工伤。市劳动局所作的《关于张**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法院遂判决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张**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之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市劳动局承担。后被告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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