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推动我市公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结合我市公证工作实际,重新制定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执行: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部分,收取0.1%;50000001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执行: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部分,收取比例为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2%;3000001元至4000000部分,收取比例为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比例为0.05%。
3、证明民事协议
(1)婚前财产或夫妻财产约定,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割协议及其他涉及财产的民事协议,按标的额的2%收取,每件最低收费300元。
(2)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500元。
(3)定向培训协议,每件收费300元。
(4)宅基地使用(农村建房)协议,每件收费100元。
(5)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补偿协议、劳务合同、农转非合同,每件收费50元。
(6)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30元。
(7)赡(扶、抚)养协议、监护协议及其他不涉及财产的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4、解除收养关系的,每件收费6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遗嘱,按受益额的2%收取,每件最低收费300元。
(四)现场监督类
1、拍卖,标的额在10万元以内的,按2%收取,最低200元;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次收费2000元;
2、开标、决标结果,每次收费4000元;
3、法律文书送达,邮寄送达每件收费300元,现场送达每件收费1200元;
4、亲子鉴定(现场监督抽血样),每次收费300元;
5、现场监督抽号,每件收费50元或每次收费2000元;
6、开奖、竞赛、股东大会及其他现场监督,每次收费2000元;
7、证明股票发行,每件收费30000—1000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职务、职称、有无违法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事实,每件收费90元。
(二)证明居住、指纹,每件收费200元。
(三)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五)证明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每件收费3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每件收费800元;
3、对物的保全,不动产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每件收费1000元;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印鉴、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600元。
(三)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90元。
(四)寄养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五)被证明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300元。
(六)公民个人签名、印鉴、声明书、委托书、尸体检验报告、尸体火化证、体检证明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200元。
四、其他公证法律服务
(一)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每件最低收费300元。
(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每件最低收费300元。
(三)签发执行文书,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每件最低收费300元。
(四)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按主债权金额的0.2%收取,每件最低收费300元。
(五)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每件收费200元。
(六)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为公民个人提供的每小时收费10元,为单位提供的每小时收费3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七)定点公证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八)查询公证档案,每卷收费50元。
(九)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五、其他费用
(一)翻译费
1、公证书译文,每件收费60元;
2、其他文件、资料的翻译,参照国家有关译文规定收费。
(二)外文打印、校对费,每千字收费3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三)公证书副本费,每份收费10元。
(四)录音、录像费、鉴定费、评估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双方协商或按实收取。
(五)凡未列入本标准的公证事项,参照本收费标准中最相类似的公证收费标准收取。
(六)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因申请人提供伪证以及举证不实导致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六、公证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七、接此通知后,各公证机构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1998]294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司法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渝价[1999]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