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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被判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5-07    作者:孙新律师
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被判双倍工资
201181日至2012811日,陈某在某运输公司做库管员,双方至陈某辞职时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陈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裁决仅支持了陈某请求,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运输公司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的陈某,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运输公司主张陈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且据公司了解,陈某曾在北京某仓储公司工作期间,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但该公司提供的拒签合同的记录系公司单方制作,且其邮件系原告离职前2日发出的,公司并未能提供以书面形式要求陈某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证据,故法院判决运输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自20117月至20125月期间11个月的二倍工资,现已支付陈某该期间的一倍工资,应再支付一倍工资差额55000元。
  北京劳动争议首席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运输公司虽主张申请人有恶意,但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运输公司在陈某工作一个月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遭拒后,也应书面通知陈某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只有企业做到规范用工,方能避免少数人借助仲裁或诉讼的合法形式来恶意维权。所以,李顺涛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及时给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免这种“硬伤”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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