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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
发布日期:2013-05-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四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计价单位
  国际集装箱以箱为单位,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为重箱;不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为空箱。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包车运价和包箱运价。计价单位为:
元/箱公里;
元/吨位小时;
元/箱。

  第五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计价箱型

  1.国际标准箱型:
  20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宽度2438毫米,长度6058毫米,货箱总重24吨。
  40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宽度2438毫米,长度12192毫米;货箱总重30.48吨。
  2.国际非标准箱型

  第六条 国际集装箱计费里程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运输里程按装箱地点至卸箱地点的实际里程计算。装卸里程按发车点至装卸箱点往返空驶里程的50%计算,或按下式计算:
  〔(空驶÷对流空箱里程)-(重箱里程+非对流空箱里程)〕× 50%
  对流空箱里程又称不计费空箱里程,非对流空箱里程又称计费空箱里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计装卸里程。
  第七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里程的确定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长途和市内营运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定,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协商测定。
  第八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起码计费里程
  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以五公里为起码计费里程,递进计算,尾数不足一公里的按一公里计算。
  第九条 国际集装箱包干计费里程
  经承托双方协议,在一定地区或同一线路内进行多点运输时,可以按平均运输里程作为计费里程包干计算。
  第十条 国际集装箱基本运价
  汽车载运国际集装箱在长途营运线路上运输一般货物的运价。全国统一的基本运价如下:
  20尺标准箱基本运价 3.00元/箱公里;
  40尺标准箱基本运价 5.20元/箱公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全国统一基本运价基础上,在20%上下幅度内,制定本地区基本运价,报交通部备案。

  非标准箱的汽车运价参照相同箱型的基本运价,由承托双方议定。
  第十一条 运价计算
  以重箱为计价基础。
  单程重箱: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运价计算。
  双程重箱:同一托运人托运去程和回程重箱,回程对流运输的重箱运价,按基本运价减成20%;提供不属同一托运人的回程重箱,对各托运人均按对流运输部份的基本运价减成10%。
  一程重(空)箱,一程空(重)箱:同一托运人托运重箱去,同时空箱回,或空箱去同时重箱回的,按一程重箱计费,遇有空箱运输里程超过重箱运输里程的非对流运输部份按重箱运价计算。
  单程空箱:按基本运价收费。
  双程空箱:同一托运人托运的双程空箱,其中较长一程的空箱按单程重箱计算。另一程捎运的空箱免收运费。
  第十二条 长途和短途运价
  长、短途里程的划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汽车货运长、短途里程划分规定办理。长途运价按基本运价计算;短途运价按里程递远递减的原则,采取基本运价加箱次费,或按短途里程分档的运价率计算,两种方法计算的运价要大致相等。
  全国统一的箱次费标准:
  20尺标准箱:15元/箱次;
  40尺标准箱:25元/箱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全国统一的箱次费标准基础上,20%上下幅度内,制定本地区箱次费费率。

  第十三条 危险品运价
  凡标明危险品的国际集装箱执行危险品运价。放射性、易燃、易爆、烈性危险品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50~100%;其他危险品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20~50%(危险品分类参照“国际危规”危险品货物分类表)。
  第十四条 计时包车运价
  因托运人要求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中途开箱时间过长;托运人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等影响运输效率较大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计时包车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吨位和计时包车运价率计算。计费时间指从装、卸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止的时间。由于运输部门的原因所占用时间,如车辆中途发生故障进行修理和司机用饭的时间应予扣除。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四小时。超过四小时者,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
  集装箱专用车辆包车运价率: 3.00元/吨位小时
  计时包车的装卸里程,按第六条办理。
  第十五条 包箱运价
  遇有大批量又受时间限制的国际集装箱港、站进出口集散运输和直达、中转、联运至目的地的运输,经承托双方协议,可采用包箱运价。
  包箱运价以计程运价率和运距为基础计算,一般不得高于同类箱型基本运价的20%。各类服务项目采用包干计费。
  第十六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可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在非等级路面或坏路地段行驶的运输;
  2.不按计时包车运价计费,应托运人要求限制行车速度的运输;
  3.托运人计划外要车,立即起运的紧急运输(外贸集港运输不属于加成范围);
  4.外型尺寸高度或宽度超过标准型集装箱的非标准型集装箱运输;
  5.装运珍贵活动物、植物以及需要特殊操作又影响运输效率的专用集装箱运输;
  6.应托运人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和夜间(晚20点至次日晨6点)的运输。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集装箱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运输批量大,运输时间持续长,运输线路相对稳定,路面条件较好,经承托双方签订合同的运输;
  2.超过200公里(不含200公里)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运距在200公里以上,设置同费区间里程,200公里至同费区间里程之间的运输,均按200公里计费;超过同费区间里程的运输,全程按减成后的运价计费。同费区间里程的计算方法:
减成率
----- ×200
1-减成率

  除第5款由承托双方协议加成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30%外,其他各款加减成的上下幅度均不得超过10%,由运输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车辆延滞费
  车辆(包括挂车)按规定时间到达装卸箱地点后,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超过规定时间,装卸箱落空的等待时间,现场和途中停滞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25%核收车辆延滞费。由于承运人责任延误的运输时间,按承、托双方协议支付延滞赔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运费收入的15%。
  延误时间累计不足半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半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
  第十八条 车辆装箱落空损失费
  汽车(包括挂车)按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后,因托运人的直接责任引起的装箱落空,应按车辆自车场(站、车辆驻地)至装、卸箱地点的往返行驶里程、和计程运价的50%计收装箱落空费。装箱落空又同时延误时间的,还要按前条规定核收车辆延滞费。
  第十九条 过渡费
  车辆过渡、过桥、过隧道和通过收费路段的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按当地规定的费收标准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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