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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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
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
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
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
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
装箱班轮运输。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
案。
本规定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
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
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
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
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
;
(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
本和自有流动资金;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海上国际集装
箱运输企业的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
,审核批准其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发给获准经营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凭该
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
执照后,方可开业。
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还
应当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