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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保证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讲义:保证的效力。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保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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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之保证期间

司考民法讲义:保证的方式

司考民法讲义:保证的设立

司考民法讲义:保证的概念和种类

(1)债权人的权利

在主债务人没有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可以依据保证合同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分两种情形:

A、一般保证中, 只有在对主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受偿时,才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主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权利

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只享有对抗债权人的防御性权利。保证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包括:

A、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a、主债务存在可撤销可变更事由的抗辩权

b、主债权已消灭或无效的抗辩。

c、拒绝履行的抗辩权。(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等)

d、可单独行使抵销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B、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所应享有的权利:求偿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a、已过保证期限,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拒绝。

b、可主张保证合同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

c、主债务未届履行期。

C、保证人特有的权利。――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的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a、条件:强制执行无效果,不能或不足清偿

b、若有下列情形,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3)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是主要的表现为保证人的追偿权。

A、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一般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

一般追偿权的行使,应具备下列条件:

a、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可为全部,也可为部分

b、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若因债务人自身行为或债权人免除债务而免责,则保证人无追偿权

c、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如保证人应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没有行使即构成过错。

d、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以其履行保证债务的范围为限。

一般追偿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

B、预先追偿权 :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46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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