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人员承包地征收补偿
“农转非”人员承包地征收补偿
费用分配纠纷
案情简介:
1977年4月,X莉红随其母全家从四川省安县迁入四川省峨眉山市峨山镇万X村三组落户。1983年,X莉红及其母亲X永兰、等五人在峨眉山市峨山镇X坎村三组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地。1992年6月12日,X莉红“农转非”将其户口迁入峨眉山市西南交大峨眉分校XXX号,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现住所地为峨眉山市黄湾乡景区路X号。此后,X莉红长期在外打工经商,未在万X村三组处居住生活,也未承担万X村三组对公提留和农业税费。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7年,万X三组对土地费和水库鱼款进行分配,均未分配给X莉红。2008年7月4日,峨眉山市国土部门批准了万X村三组征地补偿方案,同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川府土【2008】612号《关于峨眉山市2008年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对万X村三组土地进行征用,后国土部门依法向万X村三组支付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后万X村三组及有关部门认定X莉红已不是万X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享受该组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2010年4月,万X村三组对补偿费用进行了分配,人均分得39276元,未分配给X莉红。
2011年3月9日,X莉红因不服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万X村三组支付其土地征用补偿款。2011年4月19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峨眉山市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X莉红不服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7月19日中院作出(2011)了民终字第24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峨眉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X莉红的诉讼请求。
X莉红仍不服该判决,找到我担任其上诉程序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我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问题,上诉改判的可能性较大。于是,我全面收集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材料,精心准备了上诉状,及时向中院提出了上诉。经过上诉立案、举证、开庭等繁琐的程序后,2012年3月22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乐民终字第134好民事判决:一、撤销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1)峨眉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二、峨眉山市峨山镇万X村三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X莉红土地补偿费39276元。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所以,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该农户内的个人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购买小城镇户口的“农转非”人员,可以保留农村承包土地,并不必然失去农村承包土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是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延续,国家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调整、小稳定”。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它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从立法的目的来看,对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转非人员保留其承包地,是因为此类人员虽然取得了非农业户籍,但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生活保障,往往仍需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本案中,X莉红虽然取得了小城镇户口,但并没有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要求分配农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主张依法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