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国电信欺诈一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196号24号楼3单元201室;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联系电话:0546-7774016、18953051116。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机款950元并加倍赔偿原告,共计:1900元;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7号,原告在被告西三路营业厅,经被告营业员介绍购买了一部“酷派”CDMA/GSM双模式数字移动电话。后原告发现该型手机只能用于CDMA模式通话并不能使用GSM模式手机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
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诉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
此致
东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