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C网招标低价竞争应有度!
中国电信C 网招标本次招标的争议迭出。仅就本次招标中设备商的报价而言,媒体最初披露出阿朗报价140亿、中兴报价70亿、华为报价6.9亿,差距之大让人咋舌。华为报价一时也获得“地板价”、“地窖价”、“自杀价”等各项称号。接着媒体又披露出摩托罗拉在广州等15个地区零报价,直至中兴索性在深圳报出负报价。一场低价竞争就这么轰轰烈烈的拉开了序幕,吸尽世间眼球。
不过,据通信产业报有电信专家称低价是“合理范围内的”市场竞争手段,真是这样吗?
市场竞争手段从来不乏低价竞争,但市场经济是首先是法制经济,低格竞争应有度,必须合理合法,而不是恣意妄为,更不是为目的而不择手段,至少不是不计成本的地一味低价。否则,国家又何必辛辛苦苦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而国际上更有世贸协定、自由贸易协定等等来规范国际间的市场竞争。
于是,对照相关法规,让我们来看看某些电信专家及设备商眼里的“合理范围内的”低价竞争是个什么样。
据相关设备厂商自己向媒体披露,C网招标中低报价、零报价、负报价的出现是设备厂商的竞争策略所致,即在设备商已经掌握的地盘,采取正常报价,而在竞争对手的地盘,则报出低价,达到排挤竞争对手,最终巩固甚至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C网招标中设备厂商的低价竞争有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首先,C网招标中设备厂商的低价竞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C网招标的设备的成本价可能一时无从得知,但华为6.9亿的低价尚且引起轩然大波,又有多少人会相信摩托罗拉的成本会是0,乃至中兴的成本为负?
其次,C网招标中设备厂商的低价竞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而据国泰君安2008年8月14《中电信CDMA招标前景判断》,2007年国内CDMA市场份额:中兴为32%,摩托罗拉23%,阿朗22%,北电17%,华为2%。就市场份额而言,中兴、摩托罗拉、阿朗已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电信C网招标中,设备商采取区别报价方式,在竞争对手的地盘上零报价、负报价的行为不仅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涉嫌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招标投标法也明确禁止以低于成本价报价,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不得中标。但就目前披露的招标结果来看,C网招标涉嫌不正当竞争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设备商均中标榜上有名。
还有人提出,电信C网招标分为三期,只首期招标,二、三期采购不再另行招标,直接由电信与本次的中标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然这种认识显然有悖于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只要达到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就应招标采购,而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因此,无论是电信C网招标的首期还是后续采购,均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具体缘由可详见本人另一拙文《中国电信CDMA网招标怎生一个乱字了得》,在此就不赘述了。
面对如此大范围违法乱纪的低价竞争,个人愚钝真不知某些电信专家是从哪看出来“合理范围内的”竞争,兴许是习惯性法律失明,抑或是认为技术高过法律,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分别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面对如此热闹中国电信C网招标中却一如既往的平静。当然也不乏有人说“市场行为不好直接干预”,但面对违法乱纪至如此,恐怕仅用“市场行为”来解释是远远不够的。
作者:陈晓云 北京 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