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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发布日期:2013-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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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是由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不对外募股,设立程序简单,只要发起人认足股份就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指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关于其职责的书面协议。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修改和通过。

(3)认足股份和缴纳股款。发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股份。

(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5)必要时的行政审批

(6)进行设立登记。

(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2)发起人认购法定股份。

(3)发起人募集股份。发起人认购法定股份后,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募股的申请和审批。

第二,发起人制作认股书。

第三,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四,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第五,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缴纳股款。

(5)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认股人缴纳股款后,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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