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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发布日期:2013-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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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公司法之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即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所谓认缴出资额,是指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股东出资的数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是指股东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向公司投入的资本份额。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3)知识产权

(4)土地使用权

(5)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作价。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1)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第二,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即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必须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即缴纳首次出资以后,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如果股东属于投资公司的,可以在5年内缴足。

(2)货币出资额的法定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

(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4)股东出资不实责任的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同时,出资证明书依法应由公司盖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是投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凭怔,必须采用记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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