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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发布日期:2013-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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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指公司内部依法设立的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四)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感受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方案;

(6)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业务调查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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