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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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待发布交通部部门规章设定):
1、确有特定的运输(拖航)需求;
2、确无满足该项运输(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3、货主应在本申请之日的30日前,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媒体上发布货物种类、运输(拖航)时间、运输(拖航)要求等信息;
4、籍船舶应满足国家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的规定;
5、国家为公共利益紧急调配运力的,可以不满足第3、4项条件。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确有该申请事项的运输需求,该运输事项不能由其他合理的替代性运输方式完成,确无满足该项运输或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等说明、论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3、在媒体发布有关运输信息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船舶国籍、检验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限制期限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行政许可机关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申请书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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