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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批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1、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兼并协议的批准
2、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收购协议的批准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与实施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其兼并、收购协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国家海上运输业发展政策和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审核。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协议。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七、申请书受理机构交通部水运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56   电子邮箱:
八、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九、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协议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四、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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