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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特点。
1)直接证据的特点。
第一,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因此,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是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的。直接证据的这一特点使得它运用起来比较简单便捷,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定案的主要依据。
第二,直接证据的缺点在于收集和审查比较困难。来源窄、数量少、易受主观因素影响。
2)间接证据的特点。
第一,证明关系的间接性。
第二,证明过程的依赖性。有赖于若干间接证据相互结合。
第三,证明方式的推理性。
第四,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
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实践意义在于:(1)使各诉讼主体认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不同的联系及直接证据所具有的直接的证明作用,以便尽量收集和运用直接证据,用直接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2)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必须借助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有关间接证据的证明规则。
在可靠性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无差异,也就是说,直接证据并不一定就比间接证据更为可靠。因此,对于直接证据的运用,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保证直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在必要时需借助间接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须遵循如下的证明规则:(1)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2)间接证据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3)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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