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行政区划
1.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2.市级:地级市、自治州。
3.县级: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
4.乡级:乡、民族乡、镇。
(二)我国行政区划设立、变更的主管机关
1.设立、变更的决定机关
2.行政区划争议的处理
(1)主管部门:
①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2)边界争议处理事项及程序步骤主要包括:
①争议双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
③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地形图,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④上级人民政府受理后,先应有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⑤处理边界争议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上级政府的处理决定,自下达之日生效;
⑥协议和决定生效后,应按规定实地勘测边界线,并标绘大比例尺的边界线地形图;
⑦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⑧向有关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