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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过程中的增资或增发股份对价的支付
发布日期:2013-05-01 作者:
蒋艳超律师
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
出资证明书
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
营业执照
签发之 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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