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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徐涛律师
一、改制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法人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社团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1、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资金相等的份额,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投资人(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数额为限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总额向其债权人承担责任;
3、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核,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债券,股票可以进行交易或转让;
4、股东人数有下限而没有上限,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为5人以上;
5、每一普通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因其认缴股份的多少而有相应数量的表决权;
6、股东以其持有的股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
7、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新设立和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而成。《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为: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数量可以少于5人。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总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缴全部股本;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缴将要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35%以上的股份,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
根据《公司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公司法》所规定的数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股份的发行以及设立公司的程序、手续都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如上述《证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审批手续、批文等文件全部齐备。
(四)由发起人制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并经过公司创立大会批准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员的权利义务等根本规则的基本规范和自治法,是公司及其成员行为的最高法则,具有法律之外的最高效力。它由公司的意思表示作成,可以规定不同于法律任意性规范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和平等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公司章程具有约束股东行为、制约公司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和责任承担等全部活动的效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6、股东的权利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公司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11、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与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每个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有一个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商号),不得与其他公司重名,以便于识别其民事主体的身份、资格和责任能力。经过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权和商号权受法律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一整套组织机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的权利义务责任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遵循《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六)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记注册前,必须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该使用证明必须由房屋或土地产权关机机构签名盖章。该房产的使用期限不能少于一年,使用方法是可以为无偿或租赁,但必须是有权使用。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只能有一处,而且必须处于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辖区之内。该生产经营场所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上的住所,具有确定法院管辖权、送达法律文书、确定准据法等作用。股份有限公司有两处以上生产经营场所的,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作为公司的住所地。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才能设立。进行特殊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还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生产经营条件。
必须同时符合以上六个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依法设立。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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