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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保险理赔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杨亚娟律师
案例:原告:程某,男,汉族,出生于1966416日,住址: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鹦鹉村3   电话:15327198278      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满春街自新巷13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
地址:东西湖区吴家山东吴大道214.
第三人:武汉惠安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纺新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电话:13072774019   83225099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款5万元,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4408元,交通费损失15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由:
2005年初原告购买一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牌号为鄂AR2365,将该车挂靠在第三人武汉惠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与该公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合同”(挂靠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按国家规定参加车辆保险。若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应及时安排人员协助乙方对事故处理,……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事故损失理赔手续。”挂靠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登记在第三人(武汉惠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按约借第三人之名在被告处购买了自2006520日至2007519日的交强险。
2006112420点,原告驾驶该货车沿107国道由武汉去孝感拖运啤酒,行至孝感市南大开发区林枫集团门前,发现快车道地上有一障碍物(事后得知是头部遮盖的人)。被夹在两车之间的原告紧急刹车,导致该名头部遮盖的人当场死亡。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负次要责任,被撞人负主要责任。20061127日交警大队要求驾驶人(程某)暂缴纳事故款5万元,告知待查找到受益人后再确定具体数额。原告赔付后,第三人一直等待交警大队的通知具体赔偿数额,未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原告不是合同上的投保险人由不予赔付。原告作为该车实际所有权人,合法驾驶人及事故受损方现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提出诉讼,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


问题:1、司机是车主,车主将货车挂靠在一公司,投保人不是车主,而是挂靠公司。2、挂靠公司与车主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由车主承担对外赔付责任,挂靠公司不承担责任。3、由于投保人是挂靠公司,那么出险的理赔人申请权利人是挂靠公司,那么车主的权利怎么办。4、保险单往往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仲裁委员会管辖。这种约定对车主也是相当不利的。车主怎样规避以上风险:1、让挂靠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出险后理赔偿事宜由车主全权代理。2、投保单最好约定由法院管辖,交通事故的通过法院受理费远低于仲裁的受理费。3、出险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有的书面凭证由车主保存,便于操作。4、与挂靠公司约定:如果是挂靠公司的过错造成车主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车主可以要注挂靠公司承担损失。这种更有效督促挂靠公司履行义务,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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