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曾经有不同的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例如,民主的方式与专制的方式,主体认同的方式与外在统一的方式,合法的方式与非法的方式,等等。自然,就理想的社会而言,是可以形成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社会宽容,立法作为一种确立普遍规则的活动,也多是在这个意义上协调、平衡各种法的价值之间所可能会有的矛盾。然而,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在这个方面,可以采纳的原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一)价值位阶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得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其中涉及的各种法益是否明显的价值优越性。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平等、民主、利益、安全等)。但即使同一层次的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
(二)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恰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法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处理,要以公平原则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三)比例原则
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比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人们的行车自由。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此等损害降至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