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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成年子女没到场事故赔偿协议无效力
发布日期:2013-04-27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讯 王女士因交通事故身亡,丈夫谢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与肇事方签订了12.5万元的赔偿协议。接受赔款后,谢某及其成年子女再次将肇事方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应再赔偿谢某及其成年子女18.8万元。   王女士家住宁津县经济开发区谢东村。2008年11月21日,胡某驾驶货车与王女士的车相撞,致王女士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的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肇事货车车主毕某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毕某和王女士的丈夫谢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赔偿12.5万元的协议。
  毕某将赔偿款交给谢某后,谢某在交通事故赔偿凭证上签收,后毕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1.83万元。王女士的成年子女及丈夫谢某后来认为,对王女士适用农村人口标准赔偿不合理,遂以毕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城镇人口标准再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在交警部门主持下毕某与谢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已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赔偿款当场付清,保险公司按保户申请已及时理赔结案,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再赔偿是错误的;交警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是各方当事人为处理事故赔偿后果签订的民事合同,应按合同法处理。
  被告毕某认为,虽然死者的成年子女没有参与调解,但谢某作为他们的父亲和死者的丈夫,参与调解的行为属合法有效的表见代理行为,故原告方再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交警部门进行调解时,只有谢某一人参加,无其成年子女合法授权和签字,协议应无效,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再起诉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是在其成年子女均未参与调解的情况下,与肇事方达成的协议,且只有车主毕某与谢某的签名,作为王女士另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成年子女事先没授权谢某,事后没追认认可调解协议,因此该调解协议没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认定无效后,死者家属重新向法院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另外,虽然死者的户口在农村,但住所地已经划归当地经济开发区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管理,故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等。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毕某向死者家属赔偿经济损失31万多元,扣除已经给付的部分,应再赔付18.8万元。
  (郑春笋)
  
  □法官点评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单仕东认为:如何确认由车主毕某与谢某两人所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
  从该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上看,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遗漏了赔偿义务人的签字,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保险,有关保险公司也应当是该案的赔偿义务人,然而,该交通事故调解书上却没有保险公司一方的签字;二是遗漏了赔偿请求权利人的签字,即该调解书上应当有死者王女士成年子女的签字;三是该调解书中只是约定了赔偿金总额为12.5万元,赔偿的具体项目数额没有一一列明。再从调解协议达成的过程来看,谢某是在其成年子女均未参与调解的情况下与肇事方达成协议的,作为死者另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王女士的成年子女事先没授权谢某,事后也没追认认可调解协议,因此对王女士的其他成年子女来讲,谢某参与调解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合法有效的表见代理,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成年子女没有约束力。所以,法院认定该案中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是合法、正确的。既然该调解协议无效,死者家属重新主张权利、请求按规定追加赔偿,法院理当给予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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