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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河流制度
发布日期:2013-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内河——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流经一个国家的河流。国家对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水分界线的河流。界河沿岸分属两个国家,多依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的部分是该国的领土。其利用不得损害邻国利益。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4.国际河流——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其法律地位和制度由国际条约规定。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但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通过。其管理一般由依国际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负责。

[特别提示]这是国际河流与其他河流的主要区别。

5.国际运河——位于领土内的运河是一国内河,国家拥有排他性主权,其地位和制度由相关条约确定,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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