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3-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调研报告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而要实现独立审判,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必将直接体现国家对法院工作的重视,体现法律的尊严,有效促进司法为民,实现社会和谐。
一、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情况
当前,人民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同级财政的经费指标;二是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三是法院自身收入的诉讼费、罚没款返还作为经费的补充。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财政拨入法院的经费总额也在逐年增加。
1、经费保障总体情况
本级财政充足安排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等保证机关正常开始职能活动的各项经费科目。
2、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
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均全额下达至基层法院并严格按照《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使用该项资金。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有效补充了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和装备专项资金,对基层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完善便民设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为了更好的适应基层法院实际需要,希望:一是下达的时间问题。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到基层人民法院需要经过中央、省、市、区多级财政部门,该项资金真正到达基层法院的时间多为下半年,有的甚至将近年底。而且,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及装备补助采购使用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往往不可能在本年度全部使用完毕。二是分配标准问题。转移支付资金中,办案专款的分配原则,主要基于基层法院的年办案数量,这样可以有效缓解法院案件多支出多的经费压力。但装备专项补助,仍参照办案专项比例,不尽合理。因为同为基层法院,审判区域、办公设施、信息化设备、警用装备等都是统一的建设标准,业务装备支出基本是一致的,而且辖区较小、人员编制较少、案件数量不多的法院诉讼费收入也相对较少,可追加的经费更为有限,面对的业务装备资金压力反而更大。所以,建议对于业务装备补助应依法院级别确定标准数额,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人员制度、收案数量、地域范围等因素下拨资金,同级法院总体数额不应差距过大。
3、本级法院经费安排情况
随着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法院诉讼费、罚没款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支出通过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予以保障,实行收支脱钩,法院的在编人员经费及基础的办公、业务经费基本得到了足额保障,不存在用上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抵冲本级预算的情况。
二、修改完善《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情况
根据2007年出台的《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对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必须用于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案差旅费,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司法勘验、鉴定费,审判场地租赁费,押解、执行费,死刑执行费,上访补助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人民陪审员费用。该规定有效保证了法院的办案经费,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基层法院总体经费困难的现状。基层人民法院“两庭”建设配套资金不到位、装备相对落后、信息化建设资金难以全面落实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审判场地、押解场所、信息化中心机房、便民诉讼服务中心等建设项目是直接为办案服务的基础性硬件需要;对法官进行必要法律业务培训及购买专业书籍材料是直接提升办案水平的技能性软件需要。但均不能从办案专款中列支,使得基层法院对上述办案所需的软硬件条件的改善、提升受到制约。建议增加对基层法院办案专款的补助数额,并将相关项目建设经费和业务培训经费纳入专款开支范围,在综合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时,将基层法院现有基本情况也作为核定数额的一项因素,如自身条件较差的,可以同级财政安排建设经费为标准,给予相应比例的资金补助,在促进地方加大法院建设投入的基础上,有效缓解基层法院基础建设资金匮乏的窘竟。
三、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当前,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实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法院日常公用费用主要由同级地方财政保障。当前,为适应审判发展需要,落实司法为民,强化法治宣传,维护司法公正,营造稳定、规范、诚信、有序的法治环境,人民法院公用经费需求将逐年参加。切实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完善保障机制,彻底实现“收支脱钩”,需要建立和实行垂真的法院公共经费保障体制。法院系统自下而上逐级编制、上报公共经费支出预算,统一纳入国家财政。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综合审判业务工作、地域发展水平、人员编制数量等因素,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标准,逐级下拔,可以有效保障法院公用费用的足额、稳定发放。
【作者简介】
许辉,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