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
发布日期:2013-01-16 |
2013年1月5日,《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明确,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