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下留人 保住一命 记一起没有赢家的故意杀人案
刀下留人 保住一命
记一起没有赢家的故意杀人案
一、 案件情况介绍
死刑案件的辩护,责任重大,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被告失去生命,因而非经验丰富者不能胜任。肖健华律师热心社会公益,作为法律援助刑事专家律师团的成员,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人通知,经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并经该案被告人尹某的同意,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这场悲剧发生在2011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何某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被告人尹某持弹簧刀刺被害人何某的胸部、背部等部位多刀,致被害人何某倒地死亡。
二、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本案被告人被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三、 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辩护难度
1、
该案的社会危险性极大,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2、
本案被告人系潜逃后被抓获,不具有自首情节。
3、
作案手段恶劣,随身携带作案工具。
4、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策,涉及故意杀人的犯罪,向来是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这就意味着辩护难度大增,极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五、 辩护思路
肖健华律师在研究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经依法会见被告人后发现,本案是由于尹某与其女朋友及被害人之间的恋爱矛盾激发而引发的犯罪。因而提出以下意见:
1、纵观本案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可知本案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具有从轻情节。纵观本案现有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本案被告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或犯罪的起因属于因恋爱的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2、本案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具有从轻情节。
3、本案被告人悔罪表现良好,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情节。
六、 辩护效果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于在刀下留人,保住了尹某的性命。
回顾所经办的案件,年轻人甚至中年人一言不合,热血上脑,动手打架,动刀动枪的事情不在少数,然则动手者即有生命之忧,侥幸保命者也有牢狱之灾,何苦。凡事三思而后行,但愿世间这种没有赢家的死刑案件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