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二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2011)赣刑三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某。
原审被告人潘某。2009年1 0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 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欧阳林,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酉省上饶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 01 0年1 2月2日作出( 2010)饶中刑一初字第4 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部分判决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某对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1年1 0月1 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抗诉。原审被告潘某及其辩护人欧阳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附带民事判决与其他同案犯的附带民事判决相互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饶中刑一初字第
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