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后,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一、案例 现在青年男女在谈恋爱的过程当中一方为了向另外一方表达自己的爱情,经常会赠送一些钱物,比如说项链啊、戒指啊,有些比较富有的家庭甚至会送房送车。有一些谈恋爱的男女是奔着婚姻的目的去的,所以在结婚前可能还会有同居、试婚这样的行为,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可以想象,恋人之间根本是没有法把财产界限划得清楚的,肯定在经济上会互相有往来,但并不是所有的恋人们都能够顺顺利利的不如婚姻的殿堂,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发现两人无法在一起,到这个时候就会发现,自己在过去经济上的付出有所不值,进而就会产生要求对方返还财务的要求。 一方会认为,既然送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现在竟然结不成婚了,当然应该把这些贵重的财务还给我们。而另外一方却认为,既然谈过恋爱,是你送给我的,那当然就应当属于自己的财产了,怎么还能要回去呢?所以双方往往会为此发生争执。下面的案例说的就是这方面的纠纷。 叮叮(女,21岁)某市事业单位工作,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与同在该单位的铛铛(男,25岁)相识,于当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经双方父母同意,叮叮与铛铛在春节期间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铛铛的父母给予叮叮现金5000元,玉手镯一对。铛铛为叮叮购买了订婚戒指一枚和服装若干,价值人民币5000元。订婚后,在双方交往中,叮叮发现铛铛脾气暴躁,并有赌博恶习,遂提出解除婚约。铛铛同意解除婚约,但要求叮叮归还订婚期间赠予的财务。叮叮认为,上述财务是铛铛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铛铛无权索回。铛铛多次索要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焦点及相关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铛铛在订婚期间赠与叮叮的财物,在婚约解除后,叮叮是否应将赠与财产返还? 婚约是对婚姻的预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因订婚而赠送的财物,即“彩礼”是为证明婚约成立,并以将来成立的婚姻为前提,并用来敦厚姻亲关系所发生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财物的行为不要求对方给予对价,具有无偿性。但这种赠与行为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失即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送彩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在预想到将来会结婚的基础上所为的赠与,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在婚约继续存在或者得到履行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不能索回;如果婚约解除,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该赠与行为丧失存在的法律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对此,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经常遇到的,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尚未达到谈婚论嫁的地步时一方赠与另一方的钱物,在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时,赠与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上述钱物?我们认为:上述钱物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因为恋爱过程中一方的赠与行为往往是自愿的,而非附条件的。我们可以形象的把它看成是一种感情“投资”,既然是投资就会有风险,就可能“赚”或“赔”。此时,一方赠与另一方的钱物应参照《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只要赠与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赠方接收赠与并且赠与物已实际交付的,则赠与行为就合法有效,赠与方不得以解除恋爱关系为由要求返还。 所以说,本来谈恋爱是一个非常感性的事情,但是我们不要忘了,如果真的涉及到非常贵重财务的赠送,还是要想清楚,一旦爱情发生变化,能不能承担起这种财产损失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