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冷风库诉重庆铁路东站易腐货物逾期运到变质损失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原告:河北省藁城市小常安正大冷风库(以下简称冷风库)。
被告:重庆铁路分局重庆东站(以下简称重庆东站)。
1997年4月25日,冷风库委托藁城市果品供销社综合服务社与藁城站签订了第81715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即货物运单)。约定由藁城站承运雪梨一整车2400件(重40吨,价值96200元),发往重庆东站,收货人第三军医大学;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中言明“运输十五天不烂”,付运费6816.14元,并向保险公司不足额投保货物运输险3万元。藁城站在货物运单上注明“易腐货物”,当日将雪梨装入P3100916号栅车承运,货物运到期限九天。5月14日,该车雪梨到达重庆东站。5月15日卸车时,发现腐烂变质2293件,完好货物107件,重庆东站即编制了货物记录载明:“藁城发重庆东整车雪梨,卸检后未施封,二侧车门螺栓拧紧,开门车内有腐臭味,全批纸箱外有不同程度湿迹,开检见内货腐烂变质严重,卸后清点整理,完好货物107件,其余全部腐烂变质,车底有9米长、2.1米宽的湿迹。”重庆东站并附货运事故查复书载明:“货物腐烂变质属铁路责任,请中保公司核赔,联系收货人与保险公司接洽处理。”收货人将雪梨损失的情况告知冷风库,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勘后以铁路责任为理由,拒不赔偿。重庆东站以保险公司已接洽处理,冷风库又不是货物运单上的合同单位为理由,未予赔偿。藁城市供销社果品生产综合服务社出具证明,其是受冷风库委托托运雪梨,一切事宜由冷风库全权处理。冷风库遂起诉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冷风库诉称:因承运人在运输中违反了《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造成货物腐烂变质,货物损失达96200元,运杂费、差旅费损失29400元,利息损失10248.30元,总计135994.3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庆东站予以赔偿上述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重庆东站答辩称:1997年4月25日,托运人藁城市果品供销社综合服务社由藁城站发往我站雪梨2400件,5月14日车到卸货发现腐烂变质2293件,托运人投保运输险3万元。我站编制货物记录、货运事故查复书,联系保险公司与收货人接洽处理。原告称货物价值96200元,但该货保额不足,应由托运人负责。原告冷风库既不是货物运单上的托运人,也不是收货人,不符合本案主体资格。故我站不负赔偿责任。
审判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冷风库委托藁城市果品供销社综合服务社与藁城站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冷风库可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发站、到站及中途各站)应对所承运的货物负有安全、完整、及时运输的义务。货物逾期运到或发生灭失、变质、损坏等,除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可以免责外,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逾期违约的赔偿责任。雪梨腐烂变质2293件的原因,是在运输途中对易腐的雪梨逾期十天运到造成的,重庆东站的货运记录、货运事故查复书能予认定。保险公司对货物运输现场作出查勘报告,以属铁路责任不予赔偿,原告冷风库要求货物的到达站重庆东站赔偿货物损失、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该车货物未办保价运输,且按件数和重量承运,每吨货物实际损失最高赔偿2千元;对完好107件雪梨及运费不应赔偿。购梨贷款利息、差旅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二、三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2月24日判决:
一、被告重庆东站赔偿原告正大冷风库货物损失76433.33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614.40元。
二、驳回原告正大冷风库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已履行。
评析一、代办运输的代运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代运人为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因此代运人可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如果代运人将债权转让与货主(原委托人),则货主可直接依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债权,代运人不再作为债权人参加诉讼。所以,本案冷风库身为货主,代运人已将债权转让货主,冷风库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债权是正确的。
二、法院认为雪梨腐烂变质的原因,是在运输途中,超过规定运输期限逾期十天造成的,是正确的。因《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易腐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得保留积压。雪梨用棚车运输,一般平均气温要在1-6℃。藁城市四月下旬平均气温在16℃左右,重庆市五月上旬平均气温在20℃左右,运输本身就有风险。《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中虽规定,易腐货物容许运输规定期限内大于三日,但过高的温度,逾期的运输条件,必然使易腐的雪梨腐烂变质。
三、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发站、到站及中途各站)应对所承运的货物负有安全、完整、及时运输的义务。对铁路逾期运到或发生灭失、变质、损坏等,除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可以免责外,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逾期违约的赔偿责任。该车雪梨腐烂变质不是铁路运输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也不是货物本身自然属性等因素所致,而是逾期十天运到造成雪梨腐烂变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款“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案托运人虽不足额投保货物运输险,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雪梨腐烂责任明确,将铁路运输企业作为被告,要求货物到达站重庆东站赔偿货物损失等,并无不当。
四、《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有关规定,因该车货物未办理保价运输,且按件数和重量承运,每吨货物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额为二千元。所以,腐烂变质的2293件雪梨,只能赔偿76433.33元。按运输合同的约定,因承运的2400件雪梨均逾期到达,其违约责任应由铁路运输企业重庆东站承担,支付违约金614.40元。对完好货物及运杂费等不予赔偿。
五、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保险范围来确定,而不是依据铁路方面是否有责任。如果货物损失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就应予赔偿,然后再依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根据铁路运输合同向负有责任的铁路承运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