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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宪法:言论自由
发布日期:2013-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法考试宪法:言论自由。现在是司法考试复习进行式,为了方便大家更好地掌握知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司法考试资料,祝大家复习顺利。

  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然而国家可能仍然处罚(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入宪,然而由于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言论自由逐渐演变为一个模糊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同的地区被赋予不同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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