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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刑事诉讼法:被害人
发布日期:2013-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刑事被害人通常是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害人有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的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广义的被害人,还包括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被害人以不同身份参加诉讼,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亦有所不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配合公诉人执行控诉职能。

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的决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向被告人发问,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同被告人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等。

承担的义务主要有:负举证责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应亲自出席法庭,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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