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对父子为千万财产对簿公堂
在深圳市曾引起媒体姜梅敏颇为关注的“83岁东江纵队老战士状告儿子侵占千万财产”一案,近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某玲1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委托儿子理财
陆某玲和陆某为父子关系。2012年2月15日,陆某玲与妻子到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遗嘱声明,两人死亡后愿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永新街房产和信托投资基金1000万元,指定由儿子陆某和儿媳梁某两人共同继承。
2012年5月21日,陆某玲将1000万元存款转入陆某工商银行盐田支行账户,委托陆某将资金投入“财富一号生命红F理财产品”运作,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陆某按上述委托要求,原本已经签署了一份《生命红上红F款》投保单,后在犹豫期内撤回该投保,而将上述1000万元在交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
要求撤销委托
陆某玲认为,在委托理财期间,他曾多次询问存款的存管状态,但儿子一直未如实相告,也未向其出示相关银行存款单据或证明。陆某玲因此质疑儿子未尽到委托人的义务,对其所有的1000万元管理不当,于是委托律师与儿子沟通,要求收回存款自行保管。
2012年11月7日,儿子陆某将上述1000万元的理财产品的单证、银行卡移交给陆某玲,但该存款仍然在陆某名下。此后,陆某玲多次要求儿子将存款转至自己名下,均遭到拒绝,遂于2012年11月23日向其发出《撤销委托返还财产通知书》撤销之前委托,要求返还1000万元存款及利息。
父子对簿公堂
因款项一直未返还,陆某玲将儿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1000万元;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被告陆某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并认为自己已将1000万元的交通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卡、理财产品单证交还给父亲陆某玲,且该1000万元是原告陆某玲未履行公证赠予合同所得(原告陆某玲本应将房产赠与给被告),故1000万元的资金本应归自己所有,不存在返还1000万元的问题。
儿子返还财产
法院经审理姜梅敏认为,原告陆某玲向被告划汇1000万元,委托被告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及被告向原告陆某玲移交理财产品银行卡、单证等事实,证明原告陆某玲与被告形成了委托使用资金关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原告陆某玲可以随时解除对被告的委托,要求被告返还1000万元。虽然被告将1000万元的交通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卡、理财产品单证交付给原告陆某玲,但该银行卡和理财单证只是1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存储介质,原告陆某玲不是户主,由于个人存款实名制、金额较大等原因,原告陆某玲实际上无法支配和使用该1000万元,故被告认为已将1000万元返还给原告陆某玲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姜梅敏认为,被告认为该1000万元是原告陆某玲未履行公证赠予合同所得(原告陆某玲本应将房产赠予给被告),故1000万元的资金本应归自己所有,不存在返还1000万元的问题与此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玲返还1000万元。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陆某负担。
来源:法制日报;姜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