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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与处理
发布日期:2013-04-21    作者:汪艳英律师
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存在越来越大的争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如下:
一、不满2周岁的子女的处理。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2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的子女的处理。对2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10周岁以上的子女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年满10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孩子的意见。
四、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子女的处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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