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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理结构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理结构 2013-04-18 10:41:16.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知识点,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企业法律实务》考点,预祝考试顺利!
  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理结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1.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源于美国公司制的发展进程。西方发达国家几乎一致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是公司竞争力的源泉和经济长期增长的基本条件。它是解决公司在公司法的制约下,在市场经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只按传统的公司法无法得以解决的一系列新问题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
  通俗讲,公司的治理结构就是公司的管理结构,不同公司有不同的治理模式,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和前提。同时,治理结构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核心导向。比如,一个企业注重保护股东利益,那么它的治理结构一定是围绕着这个方面来制定的一些防范措施。如,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时,它也是通过调整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董事会的权限来实现。另外,如果一个公司仅仅制定了理论上很完善的治理结构是不够的,还要注意实际的操作情况,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决策权和执行机构合一、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交叉任职等等。
  2.我国企业治理结构模式
  (1)厂长(经理)负责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这是我国1988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规定的制度。厂长(经理)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厂长(经理)可以由政府部门委任或招聘、免职或解聘(须征求职工代表意见),也可以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力。法律敎育网这种治理结构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未真正建立,国有企业所有者代表缺位,厂长(经理)的身份是代表所有这还是经营者,含糊不清。企业的命运取决于厂长一个人的能力和水平,经营过程中缺乏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
  厂长的产生,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委派任命;
  ②按照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批准或任命;
  ③企业主管机关招聘、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任命。
  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任。
  厂长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
  (2)公司制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一种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员)和监事会之间的“分立——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
  而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键要看董事会能否充分发挥作用。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的,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公司执行机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董事会具有信托作用。作为被选择的股东代表,董事会被期望利用它的诚实和能力去制定公司的战略、计划和重大的决策,并且根据股东和社会的利益去监督和监控公司的管理层。因此,任何现代公司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具有一个完善信息且能够很好地发挥功能的董事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表现为,在股东大会下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监事会对其进行监督,二者相互制衡和制约。但是,这表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公司决策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行使。
  另外,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所有权主要集中在国有股东手中,投资主体一般相对较少或者单一,在治理结构方面企业主要领导的权责很重,如何形成互相制衡的关系值得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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