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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要点:管辖的概念、种类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要点:管辖的概念、种类 2013-04-18 10:25:56.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知识点,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企业法律实务》考点,预祝考试顺利!
  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管辖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为: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3)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由省、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②信用证纠纷案件;
  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敎育网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例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选项中,( )一般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A.重大的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专利纠纷案件
  D.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件,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答案:ABCD
  (见《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又作了补充规定:
  第一,当事人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一,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③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对一般地域管辖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夫妇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诉讼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协商约定确定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的条件:
  第一,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三,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当事人协议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例3:2004年试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管辖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B.协议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C.协议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或者是口头的
  D.协议选择法院的范围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答案:ABD
  (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例4:2005年试题
  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与乙市某运输公司在乙市签订运送100吨化工原料的合同,乙市运输公司车队在从乙市向甲市运输途中,行至丙市和丁市交界处,由于车速太快,天又下雨,加上驾驶员道路不熟,运输车发生翻车事故,满车的化工原料全部倾倒于丙市农民周某和丁市农民吴某的承包田中,毁坏了庄稼和农田,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①如果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因货物损失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人民法院。
  A.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所在地
  B.乙市某运输公司所在地
  C.事故发生地
  D.合同签订地
  答案:AB
  (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如因货物损失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人民法院。
  A.被告住所地
  B.原告住所地
  C.合同签订她
  D.运输始发地
  答案:ABC
  (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③ 周某、吴某欲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人民法院。
  A.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所在地
  B.乙市某运输公司所在地
  C.丙市
  D.丁市
  答案:BCD
  (见《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诉讼管辖。
  下列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诉讼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遇有共同管辖的情形时,可以依法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可见,选择管辖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形下产生的。
  选择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
  ② 移送法院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③ 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所属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件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①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而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②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一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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