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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的继承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赵虎律师
赵虎 律师
    继承,是一个社会的财富可以积累的重要因素。如果说知识产权制度更具有国际性的话,继承制度一般更具有本土特色。继承制度,使得财富可以藏富于民,私产可以传承,私权得已张扬。每个国家的继承制度深受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表现出固有法的特点。而知识产权制度深受国际条约和外国法(主要是美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影响,非常具有国际性。当具有国际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遇到更具有本土特色的继承制度,会怎么样呢?本文就要讨论一下作品(一般指的是文艺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设计图纸等)著作权的继承问题。
首先,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本条是关于遗产的范围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第六项的规定与其他几项的规定的不同之处。第六项多了一个“财产权利”。往往在不同之处,我们能发现更加本质的东西。
    在分析之前要明晰定义,以便于读者和作者在一个层面上理解问题。我们要分析的第一个定义是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这样的定义还不足以让我们认识遗产的本质。我们提取这句话的主干就是“遗产是财产”。财产又是什么呢?财产在民法上就是财产权。当我们在说“这 套房子是刘翔的”时,法律的解读就是“这套房子的产权人是刘翔”。也就是说,刘翔取得的不是这套房子,而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虽然在《继承法》第三条列了遗产的范围中除了第六项外,其他的都是直接写得财产权的客体,但是这里的遗产范围应该是可以存在于这些财产权客体之上的各种财产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合同利益等各种权益。第六项中提到的“财产权利”,才是继承的对象,即各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等。
    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被认为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等两内容组成(在《专利法》中也有专利完成人有署名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跟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还不同,而是一种附随的权利,不是独立的权利)。著作人身权认为性质上属于人身权而不是财产权。人身权依附于人的生命的存续,当一个人的生命完结之时,人身权自然也就没有了。《继承法》只是规定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人身权哪里去了?消失了吗?没有。证据是如果有人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依然属于违法的行为,依然有人有权提起诉讼,依然要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在《著作权法》中人身权依然固执的存在着。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矛盾的规定。只要人身权存在,权利就不能整体转移。所以,《继承法》中只好规定了在著作权和专利权中财产权部分转移的规定。
    这种制度设计使得著作权在继承时有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继承的特殊之处。
1、 同样是绝对权,不动产物权的继承需要变更登记,著作权继承不能变更登记,而且也没有交付。因为继承人不是著作权人,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不动产物 权变动要登记的原因是不动产变动设计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为作为不动产人们不能拿在手上表明自己的所有权身份,只能把权利证书拿到手上来表明自己的权 利。所以,发生变动时需要在权利证书作必要的变更。而作品更易于被不特定的人接触和修改,确定权利的归属也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著作权 在产生时不用登记不代表变动时不需要登记。
2、 在继承完毕之后,物权的所有权人是继承人。而著作权的所有权人成为了两个人,一个是著作人身权的所有权人,即作者;一个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人,即继承 人。也就是在一个著作权上出现了两个权利人,而且还有一个是已经失去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资格的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比较滑稽的地方。
3、在物权等其他的财产继承之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做必要的处理。比如,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变动,比如,改变房子的布局,重新进行装修;将机器中的发动机取出,安装到其他的机器上等。但是,继承人却不能任意修 改继承的作品。比如,继承人不能把一篇文章中的某个段落删除,也不能将几篇文章重新组合。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 身权,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财产权。
    综上,著作权的继承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利的继承,因为著作权毕竟是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等其他的财产权利,更重要的的我国著作权制度安排使得著作权有更多的特殊性,在遇到继承法律制度的时候凸显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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