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修改 或加大惩罚赔偿额
中广网4月16日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年前,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广大消费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而如今,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消法》的一些规定开始慢慢落后于时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
现在,这部法律将迎来它的第一次修改。据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将在4月23日到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
昨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人和这次修正案的参与讨论者,相继接受了中国之声的专访。哪些条款会发生变化?法律修改将如何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2004年,成都消费者朱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小轿车。后来发现所买车辆为旧车,于是将经销商告上法庭。结果法院认为汽车不是消费品,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而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此后,关于汽车、商品房是否属于消费品的争议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20年前,《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而现在,这些领域已经带有了经营性质,但是如何解决这些领域中的消费纠纷,《消法》并没有给出答案。
参与这次法律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
刘俊海: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旗帜鲜明地向广大消费者适度倾斜。首先是要大幅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不光是物质型的消费,精神型的消费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生存型消费,还有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点击鼠标,查看图片,下单买货。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让人们的消费更方便、更快捷,可是消费者的烦恼也随之而来。陆大伯网络团购了一款特价马桶,可看见实物,对照着图片,他诉起了苦。
路大伯:外形不同,功能也不同。
要不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成为这次修法过程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消费者赞成,经营者反对,各自立场不同,观点自然也不同。专家学者普遍赞成,将反悔权写入《消法》,但是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销售商品的交易活动。刘俊海说。
刘俊海:新的消法还有可能对电子购物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因为很多消费者购物点击鼠标的时候往往看中的是图片,而不是商品本身。要不要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后悔,如何依法实行后悔权,这在法律上叫做消费者的冷静期制度,就是允许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按照自己的选择单方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行的无因退货的做法。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何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人之一,他说,当初立法时,法律的第49条惩罚性赔偿是一个突破性的亮点。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是现在,这一条款也显然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何山:大家知道加倍赔偿,但是加倍赔偿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有些商品价值很低,赔两倍不足以震慑违法乱纪的人,所以惩罚性赔偿需要完善。
何山还建议在法律中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
何山:现在很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单个的消费者维权取证很难,比如三鹿奶粉、苏丹红事件,涉及面广,需要消费者组织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提请诉讼,那么怎么提请诉讼是个新的问题,需要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给予规范。
经历了法律的起草和修改,何山认为,《消法》出台的最大意义是呼唤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而修改《消法》是为了让它在现实生活中更有操作性。
何山:针对目前出现新的问题,增加实用性,我不仅有这么多权利意识,而且遇到权利被侵害,我怎么维权,根据当前的情况,实实在在增加一些内容,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拿起法律武器觉得好用,消费和经济和社会和谐紧密相连,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更好,社会就和谐了,国家就能得到更大的发展。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