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擅自改变孩子姓氏 法院判决恢复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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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恢复子女姓氏纠纷案,依法判决责令被告黄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将婚生子王东(化名)恢复为原姓名孙辉(化名)。
2006年9月,原告孙先生与黄女士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孙辉随母亲黄女士生活,孙先生一次性给予其生活教育费。离异后,孙先生奔波于生计,一直未再婚。黄女士与从事个体生意的王先生再婚。再婚后,孙辉与继父关系也非常融洽。今年4月,被告黄女士擅自将孙辉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王先生的姓氏,取名王东。原告孙先生得知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张诉状将黄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孙辉的原姓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此外,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也是违反社会习惯的。因此,本案中,被告黄女士擅自将孙辉改名为王东,既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