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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中止
发布日期:2013-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第 24 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即为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犯罪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终了阶段。

  (2)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注意:受贿后收受他人财物后,成立犯罪既遂,即使送回去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3)已经成立其它犯罪停止形态的,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除非另外实施了一个新的犯罪行为。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

  “自动”应理解为:行为人认识到(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有错)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能”达目的而“不欲”(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认定)该特征是中止犯与未遂犯区分的关键。提示注意 :

  ⑴“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这里的“能”与“不能”,均采行为人的主观标准。

  ⑵如何理解自动中止?

  ①。自动放弃犯罪,指自动停止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包括停止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②。自动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自由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活动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愿放弃犯罪意图而不是出于外力强制不得不被迫中止。

  ③。外界对犯罪分子的影响是否对其停止犯罪有强制作用,是衡量是否自动中止犯罪的标准,如外界影响对其已起强制作用,即已被视为继续犯罪障碍的,则不得认为是自动中止,相反,如虽有影响却无强制作用,仍出于犯罪人自愿中止的,则仍为自动中止。

  ⑶犯罪中止的主要表现——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中止动机是否高尚,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㈠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犯罪中止㈡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犯罪中止㈢因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的纠缠而停止——犯罪中止㈣因害怕受到刑法处罚而停止:

  ①因为担心当场被发现(抓捕)的而停止的——犯罪未遂。

  ②担心当场被发现,但仅仅是名誉受损,而不可能当场被抓获,停止下来的——犯罪中止。

  ③担心日后被告发、抓捕的,停止下来的——犯罪中止。

  ㈤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停止:

  ①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但如果嫌钱太少了的,成立犯罪未遂,如进入被害人家发现仅有五元钱,他觉得被害人比自己更需要这五元钱,没有拿的,也属于犯罪未遂。

  ②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它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此外,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例如,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对此,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甲的女儿乙(9 岁)睡在床上,甲以为是仇人(前妻丙)而持刀杀乙,共砍 9 刀。听到是女儿的喊声便立即停止。女儿重伤未死。(期待利益不可能实现,直接认定为未遂)

  ③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㈥基于嫌恶之情放弃。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3.客观条件:必须具有中止行为。

  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有中止行为。包括:积极的中止、消极的中止。中止必须具有彻底性。即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彻底打消了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的念头。

  (1)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只要求彻底放弃行为人实施的某个或某次具体犯罪(意图),而不是抽象地放弃一切犯罪的意图永不犯罪。如果行为人并不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是在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不能成立中止。

  (2)注意犯罪暂时撤退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暂时撤退后被抓获,由于行为人并没有放弃犯罪意图,不成立犯罪中止。

  (3)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行为还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喊了一声“救火啊”,然后便逃走了,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也不能认为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包括:

  a.行为人单个人的行为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b.行为人单个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协力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c.行为人放弃犯罪,即使是结果偶然没有发生,或者结果不发生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投放了致死量 50%的毒药给乙,即使甲不将乙送至医院,乙也不会死,但甲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不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自动中止可重复侵害的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自动中止可以重复侵害的行为,指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法定结果,在能够一次重复实行其业已实施的行为,从而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停止继续实施该侵害行为,这种情况也属于犯罪中止。

  4.中止的成立还必须具有有效性。这种有效性,也不要求中止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要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尽了真挚的努力即可。

  (二)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提示注意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例如,作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志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在杀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死亡结果发生时,就成立犯罪中止。即使造成了被害人身体伤害,也不妨碍犯罪中止的成立。在此意义上说,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中止与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中止。对于前者,应当减轻处罚,对于后者,则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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