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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上海市致残1-4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发布日期:2013-04-10    作者:刘智慧律师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本人工资[1];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月份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
[2] 201311日至12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4220/月、致残二级3990/月、致残三级3750/月、致残四级3520/月。
 
    3、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分别按照3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0%
生活护理费由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调整标准,报市批准后执行。[3]
 [3]201212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350/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880/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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