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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上海致残7-10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发布日期:2013-04-09    作者:刘智慧律师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注1];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月份数(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注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注2];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注2] 2012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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