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民诉移送、指定管辖的法条变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同学们在复习的时候会经常碰到新的法条,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最新的法条变动,请同学们多多阅读,好好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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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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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
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
旧38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旧法№39 |
新38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