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281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解读:
1、由犯罪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也有利于利害关系人就近参加诉讼。
2、这一程序是在被告人不归案的情况下进行的审理程序,实践经验还不足,为了慎重起见,规定由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3、为保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规定公告程序;
4、由于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要对财产的权属等事实问题提出意见,因此必须开庭审理。
考察方式:
1、管辖:犯罪地或居住地的中院;
2、审判组织:合议庭(中院不可能独任);
3、公告期:六个月;
4、代理: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5、开庭: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